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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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过对公司报告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了解和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经核查,2023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署页)
曲建 陈京琳 杨小平
2023年8月15日